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9-04-02 16:24:44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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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为保证申诉人合法权益,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刑事申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包括自诉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三、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条件

(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一尼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二)符合管辖规定的,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的。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基本情况;2.原刑事处理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日期及案号;3.具体申诉请求;4.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5.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诉人曾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应当予以说明。申诉人应当说明与原案相关诉讼及其他处理情况,例如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涉法涉诉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等。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原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述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保留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五)申请人申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应一并提交代理手续。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对下列自诉案件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的;

2.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定驳回的;

3.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4、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

6.共同被害人在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7.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8.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

9.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二)对下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3.人民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4.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及刑事案件未终结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4.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诉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转载来源: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转载链接:http://www.lyjc.gov.cn/news/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