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09-30 16:13:52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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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审判庭,院长宋思伟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宣判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诉、诉讼的被告人马某青、马某文等14人污染环境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兰陵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文及其它5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等;判处被告人岳某印等6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期。对马某文等11人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00元,10000元等。 

兰陵县法院一审同时判决:被告马某青、马某文等14被告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46400元;赔偿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000元;负担土壤检测费26795元;随案移交违法所得款89772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禁止被告人岳某印等6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储存、拆解、炼制及其他相关活动。


(转载时间:2018.7.30

转载来源: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http://www.lyjc.gov.cn/news/487.html)